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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小黄车”商标权人告“ofo”侵权:索赔300万 |
【qinquan】2017-11-9发表: “小黄车”商标权人告“ofo”侵权:索赔300万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ofo小黄车是共享单车的一个标志性品牌,但您知道还有其他的“小黄车”吗?昨天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数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经营者 “小黄车”商标权人告“ofo”侵权:索赔300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ofo小黄车是共享单车的一个标志性品牌,但您知道还有其他的“小黄车”吗?昨天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数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经营者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理由“小黄车”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将“小黄车”三个字注册成了商标,而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在app名称、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并且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原告说,被告今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而这容易使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有什么关系。“‘小黄车为你规划路线’这是非常显然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一个非常清晰地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或者商品与服务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表述。” 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支付本案诉讼的相关费用。被告方不同意赔偿原告,强调消费者看到ofo小黄车知道指的是共享单车,不会想到原告。“ofo小黄车整体是经过设计的、图形化的,其显著性、识别性和知名度都远高于小黄车,两者在外观、视觉效果上区别都非常明显,尤其ofo小黄车指向是非常明确的,自行车租赁服务,两者在含义和指代上也有区别。” 被告指出,在原告2015年7月29日申请注册“小黄车”前,被告事实上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并使用“ofo”及“小黄车”,大量媒体也进行了宣传报道,且均以“小黄车”称呼被告“ofo共享单车”。 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原告并没有在涉案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过该商标,相反ofo小黄车从2014年起持续使用,在短期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其已经建立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 被告还提请法庭注意,原告从2013年10月30日起,除抢注小黄车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他人知名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世界知名商标kurent(卡伦图)、maxin及啦啦拼车、图形商标等。原告从申请注册至今均未真实商业性使用,并非为了使用。“答辩人是在先使用,我方认为原告是恶意抢注、诉讼牟利,违反我国《商标法》规定,违背司法审判精神,不利于国家‘互联网+’行动推进。” 对此,原告方强调:“我方申请商标时间早于被告成立时间,被告指出我们去抢注其他的知名公司,我们完全不予认可。第一我们注册的商标跟其他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而且在类别上出入也很大,被告指控我们恶意抢注其他公司毫无任何理由和根据。” 原告方共提交41份证据,被告方提交了28份证据,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双方均表示要回去考虑。合议庭宣布休庭 (【qinquan】更新:2017/11/9 2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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