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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大悦城”起诉“大阅城” 一字之差索赔150万元 |
【qinquan】2018-8-14发表: “大悦城”起诉“大阅城” 一字之差索赔150万元 因为楼盘命名的一字之差,拥有大悦城商标权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在银川开发的大阅城在攀附自己的商标商誉,将后者的开发商及广告商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建发商业管 陶瓷相关 ,本文关键词:大悦城大阅城侵权中粮中央商务区中粮集团50万元起诉商标银川索赔 “大悦城”起诉“大阅城” 一字之差索赔150万元因为楼盘命名的一字之差,拥有大悦城商标权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在银川开发的大阅城在攀附自己的商标商誉,将后者的开发商及广告商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建发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银川建发)、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网)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0万元。 该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银川建发称,大阅城取自当地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字样,并无搭便车之意。 原告:被告存在明显攀附恶意侵权 原告起诉称,大悦城系中粮集团首创的臆造词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该注册商标经中粮集团长期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现已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方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现场、营销中心及商品房销售等房地产相关商业活动中频繁使用与大悦城商标高度近似的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标识。并在互联网平台上使用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标识进行宣传推广。 中粮集团认为,上述行为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大悦城与大阅城二者之间存在关联,两公司存在明显攀附商标商誉的主观侵权恶意。要求判令银川建发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150万元,判令搜房网立即删除其经营的搜房网站上的全部涉案侵权信息;判令三被告在搜房网、新浪乐居网首页的显著部位发表为期三个月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被告:名称通过媒体向市民征集 面对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称,建发大阅城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府为创建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打造的重要地标性项目。2013年被告方通过媒体向市民征集项目名称,最终定名为大阅城,系依据特定地理位置、地理名称并经行政审批核定的地名,被告使用具有合理正当性。主观上并无利用原告商标声誉之故意,原告至今未在当地有任何使用,不为人所知,被告没有必要搭原告便车,也不存在搭原告便车的事实基础。 搜房网则表示其仅是网络提供服务商,与银川建发无关,也没有互利,没有侵权主观故意。 因该案涉及证据众多,持续审理一天。双方将组织庭后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1 大阅城与大悦城到底像不像? 大悦城商标与大阅城商标相似程度,成为庭审焦点。 今天在开庭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无法辨别出我们所说的'大悦城'究竟是哪个?这本身就是造成公众混淆的一个重要表现。原告代理律师说。 原告代理律师列举称,二者至少有五大相同点:字数相同;读音相同;构成形式相同等。根据2016年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相关规定,中文商标由3个或者3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大悦城系列商标已经成为原告轻资产战略品牌输出的一个核心,无形资产品牌价值极高,因为经过原告十多年的发展,原告在全国各地已经有十多个大悦城项目相继开业,目前已经有天津和平大悦城、贵阳大悦城、昆明大悦城等多地项目。且被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银川大阅城,阻碍了原告在当地大悦城模式的入驻。 被告代理律师则指出,大阅城与原告商标在整体及文字含义、字形等方面区别较大,建发大阅城区别更为明显,即便将其作为商标与原告商标比对,也不构成商标法侵权意义上的近似。他提出,按照相关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侵犯注册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不能仅机械地判断两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还应当重点判断两商标共存会否引起相关公众主观上的混淆或误认。大阅城、建发大阅城与原告大悦城商标即便在标识本身上区别也相当明显,不构成近似。 原告大悦城中悦含义为快乐之义,其整体也谓欢乐之城。大阅城之阅取自阅海区地名首字,通阅海,由于其体量巨大,属于在银川首个造城之项目,谓之大阅城。原告商标经过设计,即便与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普通文字比对在整体外观和文字字形、读音上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 焦点2 大阅城取名依据是否搭便车 被告答辩中提出,大阅城系依据特定地理位置、地理名称并经行政审批核定的地名。被告代理律师指出,银川阅海国家湿地公园属于银川市特定地理名称,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就设置了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建发大阅城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府为创建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打造的重要地标性项目。 2013年通过媒体向市民征集项目名称,最终定名为大阅城。此外大悦城这个商标至今未在当地有任何使用,不为人所知,大阅城没有必要搭原告便车,也不存在搭原告便车的事实基础。 对此原告认为,无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与涉案楼盘在宁夏的经济发展中起何作用,承担何种经济角色均与本案无关,无论被告赋予大阅城何种含义,都不能成为其正当使用的依据,即便大阅城位于银川阅海国家湿地公园的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大阅城附近有阅海万家阅福路等地名亦是事实,被告使用阅字或阅海作为涉案楼盘项目名称原告并无异议,但被告使用大阅城作为楼盘项目名称与原告的大悦城已经构成了近似,被告使用大阅城即不再具有合法来源。 侵权qinquan相关"“大悦城”起诉“大阅城” 一字之差索赔150万元"就介绍到这里,如果对于侵权这方面有更多兴趣请多方了解,谢谢对侵权qinquan的支持,对于“大悦城”起诉“大阅城” 一字之差索赔150万元有建议可以及时向我们反馈。 (【qinquan】更新:2018/8/14 16: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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